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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郭崇岐与中牟县韩寺镇小本摩托车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崇岐,中牟县韩寺镇小本摩托车销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6号原告郭崇岐,男,生于1952年5月12日,汉族,住中牟县韩寺镇瓦灰郭村,身份号码410122195205125257。被告中牟县韩寺镇小本摩托车销售部,住址中牟县韩寺镇古城村。负责人郭小本,男,生于1966年6月16日,汉族,住中牟县韩寺镇古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崇岐与被告中牟县韩寺镇小本摩托车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崇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崇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崇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郭崇岐负担。审判员  王宏亮���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安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