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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佰义与被执行人南通华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佰义,南通华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王佰义,男,汉族,职业个体。被执行人南通华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职务经理。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4)州商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佰义与被执行人南通华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凭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肇州县人民法院(2014)州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佰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立彦审 判 员  崔晓文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