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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4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苏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4民初8号原告苏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开庭审理后未作出裁判前,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白显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余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