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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吴纯道诉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纯道,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吴纯道,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乌木家园十二栋六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700151231326(1-1)。法定代表人:陆光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29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2137551.5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袁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