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徐友书与陈林赞、胡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稿)(2016)皖0404执63号陈林赞、胡成红:你(单位)与徐友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谢民一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 此 通 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