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叶建锁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877号罪犯叶建锁,男,汉族,小学文化,1973年2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武刑初字第6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建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2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犯抢劫罪、流氓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尚未退还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二千五百四十元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10月21日、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8183号、第98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叶建锁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9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叶建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叶建锁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罚金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履行财产义务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建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且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赃款赃物,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建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