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商初字第4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蒋国荣与任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国荣,任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405号原告:蒋国荣。被告:任眺。原告蒋国荣为与被告任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8424元。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7898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间,原告使用钻床为被告加工模具,共计加工款7898元。此后,被告未支付该加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蒋国荣加工款78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任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杨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