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谢会生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2号罪犯谢会生,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于湖南衡南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3)蒸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谢会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一百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罪犯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二百万元,追缴犯罪所得款1406.75346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谢会生未执行财产刑,故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会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