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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05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4月3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本案于2015年12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贝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3日晚,被告人陈某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从温岭市城南镇经林石线驶往本市石塘镇方向。18时36分许,在途径林石线12KM+420M处即温岭市箬横镇庙南河村662号前路段时,因驾驶车辆不按规定超车,碰撞在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某乙,造成被害人柯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柯某乙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柯某乙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在事故现场主动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现被告人陈某已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7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柯某甲、林某的证言,车辆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监控录像光盘,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接警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信息及驾驶人信息,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济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采取措施不当,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郭军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吴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