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2执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朱继华与梁本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继华,梁本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第7-1号申请执行人朱继华,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梁本献,男,汉族,1963年6月3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上执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梁本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被执行人梁本献于2016年1月31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梁本献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任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