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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民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五渡村村民委员会不服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五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民终6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五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石济志,主任。上诉人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五渡村村民委员会不服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不字第005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本案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予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起诉人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五渡村村民委员会诉阳泉市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事,双方所签协议约定不明,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林英审判员  郭晋江审判员  任晓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文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