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泌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6行初27号原告陶某,男。委托代理人朱慧迎,女,194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泌阳县公安局,所在地址河南省泌阳县人民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刘春庆,任局长职务。原告陶某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未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前,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 判 长 常文涛代理审判员 谭自豪代理审判员 刘艳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