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沈家勉与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家勉,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沈家勉被执行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沈家勉与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1758号,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唐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下银行存款、收入2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