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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1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张增明与刘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明,刘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11民初104号原告张增明,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存,男,阳泉市郊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明与被告刘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增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蔺志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