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1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张增明与刘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明,刘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11民初104号原告张增明,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存,男,阳泉市郊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明与被告刘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增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蔺志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