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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2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程功与王培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功,王培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2809号申请执行人:程功。被执行人:王培良。申请执行人程功与被执行人王培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绍嵊三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4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另案已布控,查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24000元,已履行标的8000元,未履行标的24000元,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28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 海 燕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建(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