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何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刑初24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上述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淑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开始,被告人何某在其经营的位于东莞市万江新村社区村尾鹏展鞋厂旁边一小店内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然后与上家进行交收,其本人获取投注额的2%-8%作为提成。何某共收受六合彩投注35期,每期约20人投注,总投注额约70000元人民币,提成约2500元。2015年9月22日,公安机关查获该非法六合彩投注点,当场抓获何某及3名参赌人员,缴获六合彩投注单42张及赌资1260元人民币。以上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左某、李某、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调查函,投注单42张,搜查证,搜查笔录,现金1260元,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何某适用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何某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何某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调查,至今未能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何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2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润良代理审判员 李沛雄人民陪审员 袁慕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曾展聪(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