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27号原告彭某某,男。被告胡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属于符合行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诉讼。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彭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宋 启 松人民陪审员 田应交人民陪审员谭艺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