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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27号原告彭某某,男。被告胡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属于符合行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诉讼。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彭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宋    启    松人民陪审员 田应交人民陪审员谭艺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