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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7民初5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5-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段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17民初5547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负责人:袁川洋,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立,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段俊,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段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7868.84元,截止2020年5月16日的利息3564.6元、应收费用3534.61元,合计24968.05元;并从2020年5月17日起,以本金17868.8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利息3564.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21433.4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2、 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800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于2020 年8月11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郑智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俊经本院向约定的司法送达地址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下列要素事实: 合同名称及签订日期 2015年7月15日,被告填写《信用卡个人申请表》,申请人申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 信用卡号 0000000000 领卡激活时间 2016年2月1日 利息 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 违约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原告自起诉时自愿将违约金降为全部透支金额的日万分之五 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服务收费“滞纳金”为“违约金”,收费标准不变 实现债权的费用 被告如未能按时还款,原告有权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应承担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和费用) 账单日 每月15日 还款日 每月5日 结欠本息 欠本金17868.84元,截止2020年5月16日的利息3564.6元、应收费用(手续费、年费、违约金)3534.61元 律师费 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由被告段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868.84元,截止2020年5月16日的利息3564.6元、应收费用3534.61元,合计24968.05元,并支付从2020年5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以17868.84元为基数,复利以3564.6元为基数,违约金以21433.44元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 由被告段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支付律师费800元; 三、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公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24.2元,减半收取212.1元,由被告段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金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明凤 书 记 员 孟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