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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3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田秀芳等与范玄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芳,陈梦凯,陈凯诚,范玄玄,王娜,马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3758号原告:田秀芳,女,197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陈梦凯,男,199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凯诚,男,200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田秀芳,女,197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万富,安徽省灵璧县虞姬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玄玄,男,199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王娜,女,198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马建,男,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东路277号,组织机构代码71392390-5。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军、唐伟,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西关农民大街,组织机构代码F1404081-1。负责人:邵俊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英亮,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秀芳等人与被告范玄玄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范玄玄涉嫌刑事犯罪,本案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故暂无法继续审理,需要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盛怀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耿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