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国宾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1刑初112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2015年10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控:2015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事先和吸毒人员白某电话联系约定在义马市香山街进行毒品交易。2015年9月28日凌晨1时许,张某驾车至义马市香山街与珠江路交叉口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白某一小包毒品冰毒约0.3克。2015年10月8日10时许,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将张某抓获归案,当场在其屋内查获一小包疑似毒品残余粉末及溜冰壶、吸管、锡纸等吸毒工具。经鉴定,查获的残余粉末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白某、姬某、王某、闫某的证言,白某辨认张某的笔录、照片,渑池县公安局关于姬某、王某、闫某、张某尿检结果呈冰毒阳性的现场检测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意见,破案报告及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查扣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群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左小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