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冯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br/>,意见</p>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19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冯某出生日期1986年6月10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住址吉林省汪清县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91号指控事实2016年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烽台路与瑞民路路口北侧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冯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鹏二O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杨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