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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汪某1与吴某1、吴某2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1,吴某1,吴某2,汪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保5号原告汪某1,男,住贵溪市。被告吴某1,女,住贵溪市。被告吴某2,男,,住贵溪市。被告汪某2,女,住贵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1与被告吴某1、吴某2、汪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价值14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汪某1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某1、吴某2、汪某2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4万元或提取等额的收入;二、在冻结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告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 判 长  陈建华人民陪审员  黄有汉人民陪审员  黄守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苏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