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璧山区金明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璧山区金明建筑设备租赁站,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84号申请人璧山区金明建筑设备租赁站(原名称“璧山县金明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皮鞋城南一街34-4,组织机构代码L6154815-2。业主黄明会,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欣,重庆索通(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刘富学,职务不详。申请人璧山区金明建筑设备租赁站为与被申请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周均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银桦路***号橄榄郡*幢*-**-*(201房地证2008字第37***号)房屋一套。三、查封担保人黄明会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头寺路**号森岭居*幢*-**-*(201房地证2008字第16***号)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