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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一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文兴乐与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兴乐,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777号原告:文兴乐,男,汉族,1957年3月7日,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吕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兴乐诉被告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兴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兴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文兴乐负担。审判员  陈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