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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重庆旭跃物资有限公司与朱志章、四川省长久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旭跃物资有限公司,四川省长久劳务有限公司,刘传泉,方联茂,李光荣,朱志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42号原告重庆旭跃物资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五一新村46栋5单元2-1号,组织机构代码09121924-2。法定代表人胡绍菊。被告四川省长久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打铜街58号3层31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被告刘传泉,男性,汉族,1967年06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被告方联茂,男性,汉族,1976年0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被告李光荣,男性,汉族,1957年02月0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朱志章,男性,汉族,1957年08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旭跃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长久劳务有限公司、刘传泉、方联茂、李光荣、朱志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旭跃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旭跃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保全措施费2520元,共计5735元,由原告重庆旭跃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何采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