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隋成冰与唐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成冰,唐民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576号原告:隋成冰,男,现住庄河市。被告:唐民慧,男,现住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成冰诉被告唐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成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唐民慧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青堆支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杨晓光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存款30万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唐民慧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青堆支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二、将担保人杨晓光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崔小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