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5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德智与赵振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智,赵振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320号原告李德智。被告赵振恒。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智与被告赵振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德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德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新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