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德智与赵振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智,赵振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320号原告李德智。被告赵振恒。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智与被告赵振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德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德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新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