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更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罪犯李晓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晓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45号罪犯李晓双,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8日作出(2000)淮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晓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树侠经济损失10000元(已支付)。李晓双服判不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日作出(2001)皖刑终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03年6月7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9月4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7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2010年8月2日经本院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2年7月16日经本院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李晓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晓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晓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晓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伶俐审 判 员 吕庆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荟ggz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