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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力拓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力拓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020号原告深圳市力拓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办鹊山路光浩工业园办公楼505室、506室。法定代表人,雷勤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元。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力拓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费114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冰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谢 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