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金胜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969号原告金胜,男,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俞定来,女,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负责人宋瑞春。本院受理原告金胜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后,发现被告主要办事机构在南京市中山东路298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主要办事机构在南京市中山东路XXX号,且保险事故发生地等也不在本院辖区,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安时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欣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