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潘某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02刑初74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0年8月30日出生。2015年9月2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2015年9月2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辩护人李锁祥,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及潘某某的辩护人李锁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9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在本市高新四路人人乐超市东侧工商银行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蓝色新大洲本田SDH125-53型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750元;2、2015年9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在本市渭滨区植物园门口盗走被害人侯某某蓝色铃木QS125-5C型摩托车一辆,由张某某以1600元卖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750元;3、2015年9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在本市渭滨区宝光路五三七医院门口盗走被害人付某某红色新大洲本田SDH125-46B型摩托车一辆,由潘某某以1500元卖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500元。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犯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并查明,被告人潘某某亲属在案件审理期间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赔经济损失2700元,向被害人侯某某退赔经济损失2000元,向被害人付某某退赔经济损失1500元,三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恳请对被告人潘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盗窃价值不大,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据其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其以往表现好且家庭经济困难,辩请给予从轻处罚。起诉书指控和本院认定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即作案工具T型锥2个、自制两棱锥6个及扁铲1个,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指认笔录和照片、扣押清单、购车发票、机动车信息、行驶证、身份信息等书证,被害人付某某、侯某某、李某某的陈述材料,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的供述材料,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潘某某辩护人提供的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经查,二被告人在整体盗窃作案过程中相互配合、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潘某某亲属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潘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潘某某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多次盗窃作案,均可酌情从重处罚,二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依法又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交作案工具T型锥2个、自制两棱锥6个及扁铲1个依法没收,收作案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宋晓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