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秦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1执1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秦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某故意伤害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人民陪审员  李春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