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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富军诉陈贵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军,陈贵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号原告张富军,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贵银,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被告陈贵银的住址不详,原告称其亦无法找到被告陈贵银,导致本院向被告陈贵银送达应诉文书未找到被告陈贵银,同时原告2016年1月6日向本院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承诺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是真实地址,如地址有误,导致找不到被告,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诉,否则同意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富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全额退还原告张富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