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武秀丽与李华金、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秀丽,李华金,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武秀丽,居民。被告李华金,农民。被告刘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秀丽诉被告李华金、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秀丽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秀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秀丽负担。审 判 长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徐 松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玉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