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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武秀丽与李华金、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秀丽,李华金,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武秀丽,居民。被告李华金,农民。被告刘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秀丽诉被告李华金、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秀丽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秀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秀丽负担。审 判 长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徐 松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玉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