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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孟宪君与崔洪胜、王世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君,崔洪胜,王世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孟宪君,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崔洪胜,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世兰,女,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宪君与被执行人崔洪胜、王世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宪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6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兆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