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孟宪君与崔洪胜、王世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君,崔洪胜,王世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孟宪君,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崔洪胜,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世兰,女,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宪君与被执行人崔洪胜、王世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宪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6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兆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