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建荣申请执行蔚文君、高兴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荣,蔚文君,高兴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57-9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荣,男,汉族,1958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蔚文君,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兴顺,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建荣与被执行人蔚文君、高兴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25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高兴顺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房产一处,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高兴顺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房产一处。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