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霍慧勤与张成军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xx,张xx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56号原告霍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乡县人,农民。被告张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武乡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xx与被告张xx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xx于2016年2月1日以已与被告张xx自行和解、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霍xx以与被告张xx自行和解、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原告行使处分权的结果,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xx承担。审 判 长 李亚南审 判 员 刘 柱人民陪审员 李 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