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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2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6-20

案件名称

杨秀玲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杨秀玲

案由

其他刑事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刑更2297号 罪犯杨秀玲,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玉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因犯诈骗罪被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1)元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秀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20438号裁定书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杨秀玲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秀玲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秀玲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秀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顾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