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治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治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281号原告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新华支路19号负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8145668-6。法定代表人谢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森勇,重庆市忠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治明,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治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治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荣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俊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