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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渠开生与窦葳、杨志强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渠开生,窦葳,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财保5号申请人渠开生。被申请人窦葳。被申请人杨志强。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鲁0403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杨志强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志强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渠开生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