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许安福与魏红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安福,魏红湖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845号原告:许安福,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曹勇,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红湖,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安福诉被告魏红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安福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安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许安福负担。审判员 周学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