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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赵志标与陈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标,陈承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00号原告:赵志标,农民。被告:陈承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标与被告陈承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标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赵志标负担。审 判 员 潘相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丁波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