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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2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6-17

案件名称

李丽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李丽芝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210号罪犯李丽芝,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祥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09)大中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丽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云高刑执字第2364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20354号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丽芝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丽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丽芝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丽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30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