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赖浩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浩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61号罪犯赖浩成,男性,1987年3月12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人,汉族,初中毕业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绵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浩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至2010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5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4年8月17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6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赖浩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赖浩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赖浩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浩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0年8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