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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原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杨某。被告贺某。原告杨某为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娄本武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和被告贺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告前夫2004年逝世后,2006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登记再婚。婚后不久,原告就发现被告脾气暴躁,还有赌博恶习,且好吃懒做。原被告经常因被告的以上种种恶习发生争吵,但被告不思悔改,还一次次威胁原告,对原告实施捆绑以喝药、动刀相威胁。被告多次以上的行为,令原告对其彻底失去信心,原告于2015年年初离开被告家回儿子家居住。2015年4月2日,原告向原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自愿与原告共同生活。但原告始终没有回去同被告共同生活,分居已达一年之久。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贺某辩称:一、原告诉状所述不实,原告与答辩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原告诉称答辩人“脾气暴躁”��有赌博恶习且好吃懒作,“对原告实施捆绑以喝药、动刀相威胁”等纯属谎言,根本不符合事实。事实是:原告与答辩人均系二婚,之前均有子女,原告的两个女儿也一起来与答辩人共同生活(原告的一个儿子在祝楼乡刘庄村生活),答辩人含辛茹苦、花费巨额费用将原告的两个女儿抚养成人,她们的出嫁费用也全由答辩人支付,原告、答辩人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有活儿舍不得让她干、所挣的钱也让她花费,还给她买营养补品等,我们全家人,包括亲戚都对她很好,答辩人从未对她打骂过,原告之所以起诉离婚,是因为其儿子现已成家,平原新区条件较好且受其公公、儿子等的蛊惑,原告一时糊涂所致。希望原告回心转意与答辩人一起共同生活;二、如原告执迷不悟,执意离婚的话,那么答辩人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才会考虑这个问题。否则,答辩人不同意离婚。1、返还借答辩人的钱9000元;2、支付借答辩人之妹的钱2000元;3、支付官厂李二学化肥款1500元;4、返还并支付答辩人抚养其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及出嫁费用约60000元。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与答辩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尚能共同生活,希望贵院查明事实,判决不准离婚。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离婚条件;2、原被告的共同债务有哪些,应该如何分割。原告杨某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交了(2015)原民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贺某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交了(2015)原民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无异议。根据证据认定规则,本���认定当事人认为无异议的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据的证明力。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开庭审理笔录,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6年正月,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年××月××日在原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系再婚,当时女儿刘亚敏(1990年11月15日出生)、刘欢欢(1991年11月29日出生)跟原告一块到被告家生活,当时被告的儿子贺川玉(1991年二月初八出生)与原被告一块共同生活。2009年11月26日女儿刘亚敏出嫁,2010年11月13日女儿刘欢欢出嫁,原告的儿子至今未婚。2015年正月25日因双方吵架生气,原告离家出走,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4月2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调解双方和好继续共同生活。但原被告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原告又于2015年11月18日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姻基础一般,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了十余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导致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变差,但在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时,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证明双方仍有感情,虽然原告又一次向本院起诉离婚,但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尚不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所以,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应不准原、被告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贺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娄本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