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416号原告朱某,女,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凌某,男,1953年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凌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红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郜春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