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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416号原告朱某,女,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凌某,男,1953年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凌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红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郜春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