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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2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乌鲁木齐市兄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轮台县老王轮胎大全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兄盟贸易有限公司,轮台县老王轮胎大全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2民初171号原告乌鲁木齐市兄盟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杨栋,男,汉族,1966年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王欣,男,汉族,河北省蕲春县人,该公司员工。被告轮台县老王轮胎大全店,地址轮台县。负责人王建星,男,汉族,1969年出生,现住轮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兄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轮台县老王轮胎大全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成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得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