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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刑初字第1091号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吕某,宜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人吕某因本案于2015年9月2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5)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1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8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印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持“A3”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过检验有效期的苏B×××××二轮摩托车,沿宜兴市宜城街道城东芜申运河新农桥由北向南上桥面行驶时,撞到从桥西侧护栏边由西向东往桥面中间行走的行人徐某(女,1944年7月生,江苏省滨海县人)���致徐某因颅脑损伤、多发骨折继发癫痫、感染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于2015年8月18日死亡。被告人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支付被害人医药费人民币70143.89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徐某的亲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吕某除医药费外一次性赔偿徐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30000元,该款于2016年1月28日已付清;被害人徐某的亲属对被告人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笔录,宜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所作的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摄影照片,道路交��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122交通事故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户籍及其户口注销证明,宜兴市公安局对被害人所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本院(2015)宜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本案侦查人员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及情况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某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吕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之间判处刑罚。被告人吕某对上述量刑建议未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吕某能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评估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爱芳审 判 员  潘明星人民陪审员  陈法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倪 臻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