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2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马鞍山市碧海蓝天泳浴广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马鞍山市碧海蓝天泳浴广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769号原告:陶某某,女,2009年10月28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陶浩(系陶某某父亲)。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碧海蓝天泳浴广场。法定代表人:邵成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宣贺,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马鞍山市碧海蓝天泳浴广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陶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马鞍山市碧海蓝天泳浴广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陶某某撤回对马鞍山市碧海蓝天泳浴广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1元(已减半收取),由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