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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2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马鞍山市碧海蓝天泳浴广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马鞍山市碧海蓝天泳浴广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769号原告:陶某某,女,2009年10月28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陶浩(系陶某某父亲)。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碧海蓝天泳浴广场。法定代表人:邵成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宣贺,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马鞍山市碧海蓝天泳浴广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陶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马鞍山市碧海蓝天泳浴广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陶某某撤回对马鞍山市碧海蓝天泳浴广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1元(已减半收取),由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