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65号原告雷某某,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云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 锋 来源:百度搜索“”